
|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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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更新日期:2008-01-07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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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交割单位 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,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(纯重)3000克,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。 二、质量规定 (1)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,金含量不低于99.95%。 (2)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:
其他规定按GB/T4134-2003标准要求。 (3)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(金含量不小于99.99%)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(金含量不小于99.95%)。 (4)3000克金锭,每块金锭重量(纯重)溢短不超过±50克。1000克金锭,每块金锭重量(毛重)不得小于1000克,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。 (5)每一仓单的黄金,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、同一注册商标、同一质量品级、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。 (6)每一仓单的金锭,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,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。 三、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,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(LBMA)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。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,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。 四、指定交割金库 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分类: 商品期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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